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浙江出台意见,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2022-08-15 16:27:14 | 来源: |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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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提出开展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等9项措施,围绕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体内容,一起了解~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障农村产业用地
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以及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
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
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
各地可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用于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允许乡镇和村庄根据各自发展阶段与计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下,按规定修改村庄规划,对村庄现有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
鼓励利用已经依法审批的现状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对零星分散的可通过增减挂钩政策集中安排农村产业用地。
单位或者个人可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各地可结合项目开发建设实际,依法依规采用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灵活供应土地。
合理保障农村产业建设用地
各市县要积极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复合利用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上的农村存量住宅进行复合利用,鼓励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文创、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改造的,应符合建设安全要求。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符合规划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对于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和种植业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
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村产业用地,依照农转用审批权限办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立重点项目库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确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及布局,建立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应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考核监管制度,出、受让双方在签订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用地退出条件。
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意见》还提出强化监管力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准入。
各地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进行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田造湖造景或成片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行为;
不得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转租;
不得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一审:周斌杰
二审:刘曜
三审:林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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